|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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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本金27920601.02元及利息(以27920601.02元基数,按照年利率7.05%上浮50%自2015年2月24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可以代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应权利。在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保证责任金额应扣除原告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6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641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221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