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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65072.6元,并自起诉之日2019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被告天津市隆泰圣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元,由被告***负担26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