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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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华康梦之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3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9元,减半收取4209.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179.5元,由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50元,由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419元(反诉21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4-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