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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理赔款人民币2441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2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92元。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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