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133902.21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常德临澧支行,账号:43×××53);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负担4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