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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耒阳市弘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耒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耒阳市弘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974460.73元、复利79649.49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3日),合计6554110.22元,后段罚息及复利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耒阳市弘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涉案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三、被告耒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包括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另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23元,由被告耒阳市弘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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