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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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4日尚欠利息1045342.46元,以后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645元,由被告***、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603元,由原告***负担40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5300元,由被告***、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6-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