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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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74628元及利息(以17462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475‰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对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对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按照四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