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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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阳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8117028.34元,并承担以8117028.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溧阳康美卫浴有限公司、溧阳欣荣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阳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溧阳市康菲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苏D3-0-2017-0155抵押登记证书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0元(已减半),由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6862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