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 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58964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1日起以423025元为基数,2019年3月5日起以1359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469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15元,由被告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