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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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鄢陵县福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155347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22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8元,由被告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