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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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恒通汽贸有限公司 鄢陵县南坞农村经济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鄢陵县南坞农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陵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5330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3226元,减办收取11613元,由被告鄢陵县南坞农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