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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113205.23元(交强险限额2000元+商业险限额内111205.23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3361.57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17489.3元(交强险限额2000元+商业险限额15489.3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17489.3元[交强险限额2000元+商业险限额15489.3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17489.3元(交强险限额2000元+商业险限额15489.3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9436.8元;被告章丘市欣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新泰市广盛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296.8元; 八、被告定陶蠡城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296.8元;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296.8元; 十、驳回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2元,由原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02元,由被告袁来永、被告章丘市欣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54元,被告新泰市广盛源运输有限公司402元,被告***负担402元;被告定陶蠡城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6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