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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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 晶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宁波诚智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鸿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14931801.52元,人民币罚息295741.65元、复利3046.26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均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归还借款美元本金38707561.89元,美元利息51448.8元(美元本金和利息均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汇率以履行日汇率为准计算); 二、若被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宁波鸿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45号301室-31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28、20××88、20××87、20××85、20××27、20××26、20××24、20××20、20××80、20××81、20××82、20××83、20××84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3)第9-10960、9-10954号)按照双方签订的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同济路121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9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242098号)按照双方签订的案涉《抵押合同》的约定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30.5%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宁波诚智化工有限公司、晶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按照案涉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被告宁波鸿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诚智化工有限公司、晶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或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497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621元,由被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宁波鸿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诚智化工有限公司、晶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