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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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川县城关镇永昌副食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207092号“”、第19434330号“绵柔尖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栾川县城关镇永昌副食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栾川县城关镇永昌副食门市部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