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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6007480.5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480224.42元; 三、被告上海鑫玉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16007480.5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123141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20726元,由被告***、上海鑫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