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2587号 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包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要、洪文盛,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杭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计279元。 |
| 裁判日期 | 2019-8-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