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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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部分),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部分),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赔偿款存入原告***账户,账户:62×××3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临淄遄台路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49193.48元的50%,计款24596.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赔偿款存入原告***账户,账户:62×××3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临淄遄台路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申请费520元,共计2400元,由被告***、滦南县征征草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