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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迁安市新钢联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5524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迁安市新钢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16元,由原告***负担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