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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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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李红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李红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被告单位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106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本案集资参与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应折抵本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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