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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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李红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李红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被告单位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106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本案集资参与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应折抵本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