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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自2019年7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7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70元,由被告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