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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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嘉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076.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0元,由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25元,原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25元。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