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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小鸭顶呱呱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小鸭”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小鸭顶呱呱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授权生产、销售的脱水机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小鸭顶呱呱有限公司”,并规范标注其住所地; 三、被告小鸭顶呱呱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小鸭顶呱呱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和副本五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