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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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9500元、***750元、***750元、***6300元、***8750元、***2375元、***2375元、***2625元、***2625元、***2625元、***4625元、***8100元、***3420元、***13000元、***1750元、***750元、***9360元、***3296元、***9500元、***4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000元、***7500元、***750元、***750元、***750元、***500元、***2500元、***9800元、***3960、***2375元、***3000元,上述共计138961元; 二、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天津市青龙件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被告***、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