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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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 二、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再赔偿上诉人张荣英、张建、张荣英各项损失共计371175.98元; 三、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返还被上诉人***垫付款46379.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