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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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择结构件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泰东矿山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择结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泰东矿山机械厂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