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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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97252.5元及违约金损失(违约金损失以月息2%分段计算。第一段以449725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第二段以997252.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9年2月3日;第三段以8972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6元,减半收取73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