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14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因迟延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执行费1354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