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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沐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达菱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沐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达菱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00元,并支付以1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江苏达菱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江苏达菱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预交),被告宁波沐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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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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