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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渭南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医疗费488元、交通费300元,以上损失合计8731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原告87311.5元; 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240元、交通费50元,共计2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原告29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2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