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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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蓝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