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镇市鼎信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借款本金41861.48元及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利息977.7元,罚息、复利104.56元,2019年2月23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律师费1509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对被告***名下的贵D×××**号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为GA9U004807,车架号为LS4ASM2E7HG660197)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清镇市鼎信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611元,由被告***、清镇市鼎信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