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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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1033元(直接支付至***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账号:11×××3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维哑负担1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张维哑缴费账号:62×××9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缴费账号:62×××75)。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