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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
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县联华超市彭村加盟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德县联华超市彭村加盟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446215号、第3340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经营的门店招牌上使用的“联华”文字及“”图形;变更字号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联华”字样;

二、被告广德县联华超市彭村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2元,被告广德县联华超市彭村加盟店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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