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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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70.0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9904.77元。 三、被告***、广德县宝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30.2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74.18元,被告***、广德县宝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负担87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4.18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