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繁昌县苏武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天成生态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繁昌县苏武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可在2020年12月31日后收回被告***承包的属原二队的170亩鱼塘,被告***应当配合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繁昌县苏武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鱼塘承包费人民币617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繁昌县苏武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19日的电费人民币39725.89元; 四、驳回原告繁昌县苏武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由原告繁昌县苏武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