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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远方信息股票(股票代码:300306)(各自应交付股份数量见附表二),用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份。如不能足额交付股份的,则应向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折价款=15.04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 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向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金分红款(各自应返还现金分红款金额详见附表二)。 三、***对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1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2184元,由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593元,***负担7327元,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780元,***负担3173元,***负担88050元,***负担1803元,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负担1097元,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负担1001元,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负担905元,***、***、***各负担487元,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负担17362元,***负担411元,***负担274元,***负担110元,***负担82元,***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