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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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惠州市鼎盛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广东惠亿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惠州市浚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惠州市浚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38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