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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
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利息259081.36元;

二、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中获得的受偿额和依据本判决第一项从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处获得的受偿之和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三、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后,有权根据其承担的金额受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中尚未获得的相应受偿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被告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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