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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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7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立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立朕,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昊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2020年05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