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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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