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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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2991.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分段计算为: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