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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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庭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众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78000元; 二、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原告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6月8日、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19日、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2月5日、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552元(案件受理费92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477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各给付原告4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