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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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亚欧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夏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亚欧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亚欧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