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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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13045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驳回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4.2元,减半收取计7487.1元,诉前保全费用7260.9元,由被告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