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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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嵩山硼业科技有限公司 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的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56元,由被告***、登封市蓝天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