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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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4131号 申请执行人: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本院在执行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黑0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大连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依法中止(2015)海民(商)初字第17007号民事调解书对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