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357,557.91元(截止2020年3月27日),合计1,157,557.91元,并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朝阳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18元(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朝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