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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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审计款564823.6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8元,由被告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448元,由原告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0元;反诉费1025元,由被告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