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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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陈浩天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三○年五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虞松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应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